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悦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5执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办事处石头街真武庙片区5#楼3-4#店,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50366925738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悦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盛路19号2#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05575040230J。
法定代表人:童志贵。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悦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执行款5874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厦门悦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因被执行人未签收,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
2、本院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该银行账户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首封,本案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
3、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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