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9880号
原告: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怡园临街商铺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92573851。
法定代表人:龚诗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伟,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菱菱家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体育街华侨大学创新创业园办公楼A201-A2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1D59PX7。
法定代表人:林东旭。
原告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菱菱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诗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