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1963号
原告:**,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办事处石头街真武庙片区5#楼3-4#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董兵与被告泉州市易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董兵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兵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