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7898号
原告:梁某,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罗某1,男,200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系罗某1母亲。
原告:罗某2,男,201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系罗某2母亲。
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巧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5657426D。
法定代表人:缪仁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罗某1、罗某2与被告温州巧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罗某1、罗某2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罗某1、罗某2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梁某、罗某1、罗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罗某1、罗某2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