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财保23号
申请人:温州巧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5657426D。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1300-1号2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缪仁孝。
委托代理人:张挺号、徐志盛,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苍南县金乡镇五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N7G4M,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五一村文苑路518号。
申请人温州巧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苍南县金乡镇五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温州巧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苍南县金乡镇五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苍南农商银行金乡支行20×××25账户中的存款408548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苍南县金乡镇五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苍南农商银行金乡支行20×××25账户中的存款408548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563元,由温州巧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世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缪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