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8899号
原告: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王文高,总经理。
被告: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单晓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6月22日,原告以双方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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