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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421民初2906号
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荣鑫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闽江路28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EYXC722。
经营者:周建荣,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东荷村三贤祠浜东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561934770。
法定代表人:单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朱芳、步灵劼,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荣鑫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文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荣鑫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起诉称:被告一为嘉善德泰永磁电机有限公司B型1-2厂房工程承包人。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二作为该厂房工程实际施工人,以被告一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租赁钢管和扣件。钢管租金每米每天0.007元,扣件租金每只每天0.005元,从原告交付租赁物计算至归还之日。被告一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原告付清上月发生的租金,租赁物归还后十天内结清租金。合同还约定,被告一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时,每天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不能按时返还租赁物的,在征得原告同意后,除继续计算租金外,每天加收租金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钢管和扣件,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租金。但被告现仍拖欠剩余租金,部分租赁物亦未返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认为,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租赁必备的施工用材料,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加盖建筑施工企业印章,但租赁物(钢管、扣件等)实际已用于该建设项目,应当由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被告一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被告二亦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0月底尚欠钢管和扣件的租金131617元,并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10日钢管和扣件的租金647881元(正常租金为447881元,不能按时返还租赁物每天加收租金5%,暂按200000元计算);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钢管7963.9米,扣件32589只,或者按市场价赔偿(暂计25000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1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以1316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或LPR利率二倍计算,其中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为72126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被告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希望和原告协商解决。
被告***答辩称:希望和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荣鑫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租金损失、遗失钢管扣件赔偿费用、违约损失等合计650000元,被告***于2022年1月14日当庭给付原告300000元,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剩余150000元,分二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
二、若被告***不按上述期限付款或有任何一期不付的,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荣鑫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00元向法院申请一并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5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35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自愿垫付,于2022年3月30日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文艳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项嘉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