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泗县宏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146号之一
原告:泗县宏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104国道西侧烈士陵园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2806047XT。
法定代表人:许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北骆岗镇黄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11059K。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宏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7日依申请作出(2021)皖1324民初146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2800000元。后泗县宏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且已开始履行为由申请解除上述冻结。
本院认为,泗县宏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2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