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824民初148号
原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所附的绩溪XXXX综合体(客运枢纽)装饰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第一章通用条款第28条争端的解决中明确“如果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或)协调解决或协商、协调解决未能奏效,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显然,前述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应当适用该条款的约定,而不应诉至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4元,退还原告安徽达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正盛
法官助理汪程贞 书记员章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