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执457号之三
关于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合仲字第05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525257.36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10000元,受理费555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冰林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冻结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工程均为审计结算,暂不能提取,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但均设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约谈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合仲字第053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张瑞武 审 判 员 幸川杰 审 判 员 熊 峰
法官助理 辛 华 书 记 员 余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