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136号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平,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光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