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民初2189号
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8299XB。
法定代表人:郭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昊,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惠阳区淡水东华大坑水库星河丹堤花园**A,**A1会所**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733101466P。
法定代表人:庄丽冰。
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诉被告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文娟
人民陪审员 骆文丽
人民陪审员 任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