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

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沉沉(上海)艺术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5844号
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井东路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8299XB。
法定代表人:郭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昊,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沉沉(上海)艺术工作室(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T区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GFEL3F。
法定代表人:沈烈毅。
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与被告沉沉(上海)艺术工作室(有限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