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2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8299XB,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井东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42815604K,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汇新路355号大厦国际中心B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705执2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