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东部新区盛璟五金机电经营部、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民初12089号
原告:东部新区盛璟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龙马大道11号、13号,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宋洪波,男,1970年5月1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1栋1单元8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伦,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东部新区盛璟五金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盛璟经营部)与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璟经营部的经营者宋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璟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环美公司支付货款94675.45元;2.判令环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资金利息、误工费、交通费。庭审中,盛璟经营部放弃关于资金利息、误工费、交通费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盛璟经营部与环美公司签订了吉利学院项目零星材料定点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盛璟经营部向环美公司供应五金材料;付款方式为月结。合同签订后,盛璟经营部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陆续向环美公司供应五金材料,但环美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20年12月25日,经与环美公司项目联系人李宏伟结算,环美公司累计欠付货款94675.45元。盛璟经营部按照环美公司的要求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环美公司至今仍拒不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盛璟经营部依法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环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简阳市石盘镇盛璟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21年3月22日经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登记为东部新区盛璟五金机电经营部,以下均简称盛璟经营部。
2020年4月3日,环美公司(甲方)与盛璟经营部(乙方)签订《吉利学院项目零星材料定点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环美公司在盛璟经营部采购五金材料,合同对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合同中暂定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量为准;结算和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合同货款,既每月25日甲方应统计上一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所完成的合同产值。仅就经甲方质量验收合格的货款,在当月30日前按合同进度款支付申请,按照甲方内控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甲方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本次完成产值的100%。单次采购10万以上的需支付预付款,月结以10万以内为准,超过10万货款,不需按月支付,需10万结清一次。”合同约定,环美公司付款前,盛璟经营部应先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环美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合同载明甲方项目联系人李宏伟、乙方项目联系人宋洪波。
之后,双方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合同名称《北京吉利学院整体搬迁成都项目一期景观园林工程一标段零星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标号为HM-CG-2006-122-001、HM-CG-2006-122-002,该两份补充协议中,对结算和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经甲乙双方约定实行按月支付合同货款,即每月25日甲方应统计上一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所完成的合同产值。仅就经甲方质量验收合格的货款,在当月30日前按合同进度款支付申请,按照甲方内控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甲方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本次完成产值的60%。合同内约定的材料全部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6个月内,无息支付至总金额的100%(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合同签订后,盛璟经营部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向环美公司提供五金材料。2020年12月25日经过结算,盛璟经营部累计供货94675.45元。盛璟经营部提供的《吉利学院项目(进度、结算)产值明细计价表》,其上有环美公司的项目联系人李宏伟的签名。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信息、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吉利学院项目零星材料定点采购合同》《北京吉利学院整体搬迁成都项目一期景观园林工程一标段零星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两份、《吉利学院项目(进度、结算)产值明细计价表》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环美公司在盛璟经营部采购零星五金材料,双方通过签订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材料名称及单价、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盛璟经营部按照合同约定向环美公司提供了所需的五金材料,环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盛璟经营部提供的送货单及结算单均有环美公司项目联系人李宏伟的签名,说明双方对货款的金额是进行结算且双方对货款金额无异议。根据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于2020年12月25日进行结算,截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补充协议约定的6个月的付款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对盛璟经营部要求环美公司支付货款94675.4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部新区盛璟五金机电经营部货款9467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