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伟诚机械设备租赁部、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3085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伟诚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大坝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86M3B7X。
经营者:**,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1栋1**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7485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伟诚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