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与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创绿园艺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5765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D5N7T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901房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0231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1栋1**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7485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时代创绿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05250918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981PX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创绿园艺有限公司、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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