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9民初713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春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9楼3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009258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1栋1**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7485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春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计1,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