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与**、四川春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9民初713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春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9楼3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009258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1栋1**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7485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春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计1,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