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民终1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花家渡村2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612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上诉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卓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