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南区。 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黑040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3,717.78元,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系农民工工资账户、有房产、有车辆,上诉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1,403,717.78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40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