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破申4号
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巨野圣德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镇煤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根喜,该公司经理。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以山东巨野圣德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圣德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向圣德蓝公司发出通知。圣德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圣德蓝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1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9666489G。经营范围:通用燃料油生产项目的投资、开发与管理,润滑油、五金建材(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圣德蓝公司与长城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长城公司以圣德蓝公司、于根喜、***为被告,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2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判决圣德蓝公司赔偿长城公司损失10908556.64元及利息,于根喜、***对圣德蓝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分别在1120万元和28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圣德蓝公司、于根喜、***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长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仅调查到零星存款,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苏06执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圣德蓝公司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圣德蓝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况下,长城公司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长城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巨野圣德蓝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