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12民初743号
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1216596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88626L,住所地3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建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6元,由原告南通锦源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