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38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南通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XX。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民终618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南通XXX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浙0382执491号,执行标的为1075638.93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南通XXXXX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