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民终4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南通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4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通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