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1民初5268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