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琼0107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9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海口户外休闲运动中心A7-A9别墅项目土建及一般安装工程的质保金149130.88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退还海口户外休闲运动中心A2-1/D1/D2别墅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的质保金169727.75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退还海口户外休闲运动中心别墅剩余15栋外墙保温工程的质保金14802.9元;四、向申请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本案执行费4904.88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及不动产。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凯宴Turbo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别克牌汽车一辆,期限均为二年。根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住建管[2024]510号关于涉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复函,被执行人海南汇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融创桃源大观项目属于保交房项目,暂无法进行处置。经合议庭合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107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事由结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