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民终2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男,1975年11月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第三人:蒋某,男,1961年2月20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某、原审第三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4)苏0612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2元,减半收取16816元,由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