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民终2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男,1975年11月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第三人:蒋某,男,1961年2月20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某、原审第三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4)苏0612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2元,减半收取16816元,由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