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1民初2963号
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十里铺社区麻白公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2484219M。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麻城市白果镇正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07013147A。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白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麻城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麻城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