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175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880819638U,住所孝感市长征路76号。
负责人:黄丹,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徐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被告:刘晶晶,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991143735,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开发区107国道边2幢。
法定代表人:邓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被告***、刘晶晶、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9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小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梅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