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2211号
原告:***,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孝感市。
被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开发区107国道边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991143735。
法定代表人:邓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37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4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劲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池一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