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民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鲁铺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表人:***,居委会主任。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开发区107国道边2幢。
法定代表人:邓棋,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鲁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向***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邮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一份,通知****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037元。***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峰
审判员戴捷
审判员鲍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