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贵,该公司党委书记。
被执行人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开发区107国道边2幢。
法定代表人邓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民初565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6年9月,本院作出(2016)鄂01财保17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鄂01执保2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南区南大经济开发区鲁铺社区鲁铺城市新社区(万锦城)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分期履行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经济开发区鲁铺社区鲁铺城市新社区(万锦城)部分房产的查封(具体解封对应房号如下:栋号G10,房号0301,面积109.6平方米;栋号G10,房号0404,面积142.5平方米;栋号G11,房号0201,面积541.54平方米;栋号3,房号0201,面积153.37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风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