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3282号
原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开发区107国道边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991143735。
法定代表人:邓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反诉、上诉,代为调查、收集、提供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广场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006090895。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伟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校军
人民陪审员*文章
人民陪审员余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池一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