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31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大桥口霸王河工业园区秀舒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221520042W。
法定代表人:杨京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函,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一世界广场塔楼23CD。组织机构代码70847296-5。
法定代表人:颜斌。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2016)宝仲裁字第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633237.3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汇付执行款人民币645687.32元及执行费人民币8856.87元。本院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645687.3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本案全部债权本息已经得到实现,申请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宝鸡仲裁委员会(2016)宝仲裁字第7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856.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宝鸡仲裁委员会(2016)宝仲裁字第7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最久
审判员 马莹莹
审判员 白田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麦权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