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颜某、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175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3200710826721。
被告:颜某,
被告: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
被告:王某云,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上列案件中,被告颜某、王某云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主张被告颜某、王某云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王某云提交了《居住证明》、原告提交了《部分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债权债务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被告颜某、王某云的经常居住地为福田区、被告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债权债务确认书》所确定的管辖法院为确认书签订地法院,但是只明确签订地为深圳市。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