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17575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一世界广场塔楼23C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269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秀云,女,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32000元(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13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偿清全部本息日止);2.被告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秀云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1.借款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区红荔西路第一世界广场塔楼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2.被告**户籍所在地为福田区景田派出所,经常居住地亦为福田区香蜜三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均为福田区,故本案诉讼争议应归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王秀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王秀云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深圳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秀云的身份证地址为深圳市××区,被告**身份证住址显示为深圳市××街××号云天阁B304,但被告**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其户籍归属为深圳市××区景田派出所,且被告**提供由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蜜三村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被告**现居住于深圳市福田区××蜜××村香雅阁8F。被告王秀云提供由莲花街道办事处紫荆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被告王秀云自2016年11月至今,居住于深圳市福田区××蜜××村香雅阁8F。综上,本案被告**、王秀云的户籍地址及经常居住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田区,涉案款项转账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爱华支行所在地亦为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王秀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被告王秀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颖
二〇一九年月七月二日
书记员 曾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