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一世界广场塔楼23CD。
法定代表人颜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85号仲裁调解书已于2017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三期支付未结工资。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85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徐海玉
执行员  邢 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