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5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颜斌,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一世界广场塔楼23C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26959。
法定代表人颜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颜斌、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3590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财付通余额共计2456.60元,按申请执行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为1046.6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款共计996.6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颜斌所持有的深圳博尼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深圳市建辰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壹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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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 直
审判员 边国来
执行员 邢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