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6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6632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0973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力,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务,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商务部部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66478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65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09732D)名下银行存款4266478元(查封期限为1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0年1月2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09732D)名下银行存款4266478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