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655号
申请人: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6632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0973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66478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本案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09732D)名下银行存款4266478元(查封期限为1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