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468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7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利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的调查及现场查看,被执行人在天津市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有众多未了结的执行案件,就本案而言,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