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鼎亨(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86号
申请执行人:鼎亨(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津贸公寓7-2、3-402。
法定代表人:王金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74室。
法定代表人:袁学仁,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3644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天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736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