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金山,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源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施良。 委托代理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山与被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源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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