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源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060号

原告陆金山,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源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施良。
委托代理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山与被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源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韧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