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先稳。

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

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平。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8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全国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的公积金进行查询,经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月19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3月31日来到桂阳县白水瑶族乡财政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的组长李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787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77872元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负有向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如其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武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萍萍

书 记 员 黄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