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新村石出水光明大道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先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烈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
负责人:李超,该组组长。
关于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被执行人的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0月13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并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中,截止2021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标的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瑶族乡中白社区第四村民小组负有向广东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如其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
审 判 员  胡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黄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