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03财保18号
申请人: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百寿路北、环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程小虎,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中段iv>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