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03民初477号
原告: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百寿路北、环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程小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中段)。
负责人:***,经理。
原告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8元,减半收取计3869元,保全费2770元,由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金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