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9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秀山路南首。
负责人:宋晓光。
被执行人: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路77号。
负责人:宋晓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文劳人仲案字(2022)第41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7325元,并负担执行费4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文劳人仲案字(2022)第411-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