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508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菊,***之妻。
被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进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将钱款174470元于2020年11月9日付清,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计24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邓晓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