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5416号
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路77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文登区永安街甲38-1号606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城北街32-21号。
法定代表人:**年,经理。
被告:**年,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城北街32-21号。
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年、威海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支付建设工程款1000万元,撤回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