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5416号 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路77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文登区永安街甲38-1号606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城北街32-21号。 法定代表人:**年,经理。 被告:**年,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城北街32-21号。 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年、威海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支付建设工程款1000万元,撤回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